乐清市本级渔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渔业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渔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级财政核拨的渔业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级市财政设立渔业项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渔业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 第四条 本级渔业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渔业项目经费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从事渔业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用于补助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池塘内循环流水养殖、养殖尾水处理建设、养殖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等项目。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类:用于渔业标准化建设、水产优质种苗、渔业品牌建设、渔民转产转业、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和渔业互助保险等奖励。 (三)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用于补助渔业科技、底充氧技术推广和滩涂贝类苗种集约化培育技术推广等项目。 第七条 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参照当年度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文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我市公民或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工厂化养殖、加工企业、海水围塘养殖项目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二) 养殖类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取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无公害食品认证等三品认证的一种,项目验收前必须已具备。 (三) 渔业项目涉及农用地建设,应根据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内容涉及永久建筑物建设的,应提供相关用地和建筑审批手续。 (四)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大额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并提供相当金额的税务发票。 (五) 养殖类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如实做好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 第九条 不得列入项目补助范围: (一)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建设内容(台风等自然灾害受损除外); (二)乐清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外的项目; (三)因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黑名单”水产品生产者取消当年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渔业补助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对申报主体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渔业项目乡镇(街道)申报审查表》,并将项目汇总统一以正式文件上报,分别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 第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根据渔业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度渔业补助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7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渔业建设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财政局审核后,可预拔部分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限制,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申请,经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调整后的项目内容实施。 第十六条 渔业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要求及内容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上年度项目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对该项目不再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下年度本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未履行渔业产业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三项记录”、渔业技术试验数据等记录不规范2次以上(含2次)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