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7-2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字体:[ ]

现将《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18年8月1日前)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至乐清市科技局办公室(乐成街道建设东路科技巷1号),联系人:章平;联系电话:0577-62523148;电子邮箱:yqskjj@sina.com

 

附件:《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市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研发后补助资金”),以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研发后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市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第三条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经财政、科技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其占同期销售收入应达到的最低比例的数额后,超出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10%的补助,补助一般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特别大的企业,按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补助金额。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最低比例,按前一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为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为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为3%。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所需要的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本办法执行之后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继续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研发后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